未簽書面合同 維權有沒有法保障?
——未簽書面合同 維權有法保障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雖然原告沒有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原、被告卻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求。
原告侯某訴稱,2010年1月份,自己由被告招聘到單位上班,雙方口頭約定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500元。但第一個月,被告僅支付1200元,第二個月支付1400元。之后,被告將原告的工資打到其工資卡上。2010年5月27日,被告因生產淡季,口頭通知原告回家,上班時間等候通知,并承諾發給最低工資。一直到12月份,被告才通知原告不要回去上班了。另外,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于被告就其承諾的最低工資等相關事宜與原告未達成協議,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未予立案。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雙倍工資10325元;2、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500元;3、被告為原告補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中旬,原告侯某被招聘到被告公司上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一直工作到2010年6月中旬,因生產淡季,被告通知原告離開工作單位。在此期間,被告分5次發給原告工資6125元(1200、1400、1400、1325、800)。2010年12月,被告與原告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一)原告到被告處工作,雙方已形成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處工作5個月之久,被告始終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故對原告主張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已經支付的工資應該予以扣除。(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被告與原告已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被告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三)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補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訴訟請求,因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補繳等發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審理。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侯某雙倍工資的剩余部分(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共4個月1400、1400、1325、800) 合計4925元;二、被告安徽天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侯某經濟補償金612.5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萬兆年 繆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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