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須分段計算
2012-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須分段計算
【案例】
艾某是市區某商場的倉庫管理員,2011年9月30日,艾某與該商場的勞動合同到期屆滿。因種種原因,該商場不愿與艾某續簽勞動合同。艾某于是要求商場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艾某是2004年2月30日進入該商場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理應從2004年2月30日起算,按照自己每個月1500元的工資標準,遂提出了8個月共計12000元的補償金要求。但遭到單位拒絕,艾某無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經裁決,卻僅支持了艾某4500元的經濟補償金。
【解析】
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應從何時起計算,通常情況下是從勞動者到該用人單位參加工作時開始計算,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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