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否再延長?
2012-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試用期能否再延長?
【案例】
經過筆試、面試等程序,孫小姐終于應聘上某百貨公司心儀的職位,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1個月。1個月后,公司提出延長1個月試用期,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工作孫小姐只能同意。不料半個月后,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孫小姐辭退。孫小姐咨詢,自己該怎么辦?
【解析】
單位做法欠妥。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試用期的期限是法定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就不得延長,否則即相當于又一次約定試用期,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孫小姐的情況中,按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但用人單位與孫小姐已經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按照最初約定試用期已滿,轉為正式用工期,此時用人單位要求延長試用期,但實際上已經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約定延長的試用期應當歸入正式用工期,此時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處于正式用工期的孫小姐辭退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孫小姐有權予以拒絕,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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