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試用期能隨意延長嗎
2014-10-3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員工的試用期能隨意延長嗎?對于試用期,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友咨詢:我技校畢業后到吉安市的某修理廠打工。起初,廠方稱“試用1個月,期滿簽訂勞動合同”。1個月之后,廠方和我簽訂了兩年的用工合同,卻又以“兩年合同的試用期為3個月,現在只試用了1個月,不能滿足廠方要求”為由,又給我增加了兩個月的試用期。請問:試用期已滿,能隨意延長嗎?
律師解答:對于試用期,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對于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情況,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可見,對于規定的試用期,不可超過,只能縮短。《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你就職的修理廠不應在試用了1個月簽訂合同后,再增加你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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