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
2015-04-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網
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哪些情況需要經濟補償,該如何進行經濟補償?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會面臨著續簽與不續簽的選擇問題。如果選擇不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如果需要,改如何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與否的問題:
有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勞動者選擇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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