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后還可以追究原單位職業病賠償責任嗎?
案 例:
陳某自1990年起在某礦業公司從事井下采礦工作。2013年1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前,礦業公司委托當地縣醫院對陳某進行體檢,結果顯示陳某身體正常。但在2013年5月,陳某經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診斷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經南陽市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陳某向公司所在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礦業公司支付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費用。仲裁委以陳某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礦業公司給付陳某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4萬余元。
法律貼士:
請關注兩個焦點:一是解除勞動關系后,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應該由誰承擔;二是礦業公司委托縣醫院對陳某進行的離職體檢的效力如何認定。
第一,職業病是在較長時間的職業活動中因所處環境接觸特殊介質日積月累慢慢形成的,職業病的發現和認定往往具有滯后性,但不能因此剝奪職業病患者的合法工傷權益。陳某原系礦業公司職工,在礦業公司從事井下采礦工作達20余年,長期接觸矽塵,解除勞動關系4個月后,被確診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同時認定為工傷,有合理理由推斷其職業病形成于礦業公司工作期間。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因此,縣醫院對陳某進行的離職健康檢查不能作為判定其是否患職業病的依據。
特別提醒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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