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藝人經紀合同可否同時簽訂?
想到這個問題,不是我閉門造車,而是真實發生了,第一反應是可以,但細細琢磨又覺得有些不妥。于是針對這個問題,問了一圈朋友,先將回復整理如下:
1、法官朋友一:沒問題,可以同時約定,但一旦最終被認定是勞動關系,則勞動合同約定具有優先性,如加班工資等可能不會按照經紀約定處理。可以參考(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62號判決書。
2、法官朋友二:沒問題,只要是有利于員工的事情,盡量搞!
3、律師朋友一:應該不可以吧?勞動法對雇主限制很大,簽訂了勞動合同后,還可以主張經紀合同上的權利嗎?一段關系衍生出兩個法律關系應該是不可以的吧?這樣混淆了勞動合同和經紀合同的關系。
4、律師朋友二:經紀就是一個代理關系和服務關系,和勞動關系不沖突。
ok,在問了四個朋友后,沒有得到一致的答復,感覺這個問題有些研究價值,遂決定自己拋磚引玉下,也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歡迎批判。
1、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經紀合同受合同法調整,那么一段事實關系是否可以受兩個法律關系調整?
答案是肯定的,最常見的不就是法律關系競合嗎?當事人之間因同一個行為引起了兩種法律關系,在民事領域最常見的就是侵權和違約的競合。因此,一段工作的事實同時受勞動法和合同法調整,在法律關系層面并不沖突。
2、如果發生了經紀違約事宜,可以按照經紀合同的違約責任要求賠償嗎?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某法官語),在兩種關系都存在的時候,法院會綜合具體情況認定一種關系,如果認定為勞動關系,那就沒經紀合同什么事了。因此,雇主也無法按照經紀合同主張懲罰性違約金。
我覺得這種認定方法尚可商榷。如果發生的違約事宜是經紀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那當然可以適用經紀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因為這是當事人雙方簽訂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比如,藝人違約出走支付高額賠償金,勞動合同亦可解除(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并不會涉及到需要認定哪種關系的問題。
又如,勞動合同和經紀合同一般都會約定培訓期,在這種情況下,就看提供的培訓屬于何種性質,從而歸入何種法律關系中即可。
因此,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經紀合同的,只需按照不同的事宜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即可。
3、友情提醒:經紀合同與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不應該存在沖突條款,否則,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考慮,一般會優先認定為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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