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過錯時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016-05-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法賦予了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這權利被限定在嚴格的范圍內。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員工有過錯企業單方面解除,和員工無過錯企業單方面解除。今天說的是員工有過錯時的情況。
第一個問題就是什么是員工有過錯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以下6種:
1、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并且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企業向員工正式提出解除與其他企業的勞動關系,但員工拒不接受;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規定的上述6條員工過錯仍是原則性規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內化為規章制度、管理行為和合同條款。如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何證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在之前的章節中都有所表述,其他內容稍后再述。
當然,一旦上述六種情況成立,對于企業來說處于非常有利的地位,這意味著:
1、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2、將解約理由通知工會后,只要工會通過,就可以即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對所有員工適用,即使是處于醫療期的員工、三期女員工,或者其他享受特殊保護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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