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關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來嗎?
按照道理,勞動者離職后去新公司上班,應該提前解除原勞動關系。但有時候因為特殊情況,勞動者并未解除。那么原勞動關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來嗎?對勞動者有什么影響呢?這個問題可能大部分勞動者并不大清楚,下面就由小編來具體講一講。
一、原勞動關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來嗎?
通常情況下,現在的公司是不會查的 如果你在原公司購買社保的,那么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拿到離職證明、社保手冊。才能與新公司簽合同、購買社保的。法律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系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損失。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新公司可以怎么處理?
1、《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此時第一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什么是雙重勞動關系?
雙重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同一時期與兩個不同的用人單位都建立了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與其他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它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為兩個都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種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也就是兩個勞動關系中只有一個簽訂了正規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實際參加了單位的工作并取得了勞動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四、勞動者簽署兩份勞動合同算是違規么?
雖然勞動者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前便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并不一定必然無效,但如果其行為造成了原用人單位的損失則勞動者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對原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新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樣存在過錯,應與勞動者一起對原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總的來說,我們如果離職,準備去新公司工作,我們要提前解除原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險。至于原勞動關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來嗎這樣問題,我們最好都不要想。因為如果我們與用人單位發生雙重勞動關系,可能會面臨被辭退的風險,并且影響勞動保險的繳納。所以,我們作為勞動者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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