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系區別大嗎?
勞動者通過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標志著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也隨之消失,那么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系區別大么?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劃分為哪些情況?小編整理了勞動法相關知識,下面我們一起學習了解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系區別大么?
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基本相同,這里所謂的“關系”就是“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可以理解為終止雙方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理解為雙方沒有勞動合同書,是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后雙方再無關系。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理解為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合同,但是因某種原因,進行解除。共同點就是,職工不再單位繼續工作。
二、試用期內單位可解除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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