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什么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工作,也會換工作,覺得對于現有工作不滿意就會想著換一份工作,這時就會離開自己原來的崗位。但關于離崗也有兩種不一樣的離開原來的崗位的方式分別是:辭職與自動離職,那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一、辭 職:
1、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況:
(1)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2、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情形主要有:
(1)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不辭而別,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本人身體素質、業務素質、溝通能力、家庭變故、生活環境等因素;
(2)勞動者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其中“曠工”是指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
(3)勞動者出國逾期未歸。
三、兩者的責任承擔是如何?
1、對員工而言,自動離職需承擔違約責任,并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對企業而言,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規章制度,將自動離職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疇,做到在處理員工自動離職時有據可依。
3、辭職是會有提前的書面申請,等批準后才離職,如果按照規定的程序辭職是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的。
不管是辭職還是自動離職都是作為離開原來工作崗位的一種方式,如果不按照規定來很有可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或需賠償損失,所以不管怎樣,都要做好自己的離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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