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代理關系?
保險代理人是幫保險公司代理保險等業務,當他們兩者合作存在的這種關系是屬于勞動關系還是保險關系呢?小編結合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2009年11日施行的《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2、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的內容也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也就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二、何為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專業代理人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兼業代理人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個人代理人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獨立代理人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于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三、對于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勞動關系還是代理關系?
雖然現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經常含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應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
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
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此,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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