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是我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用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法》是有很多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的注意事項的相關的規定的,有哪些內容呢?
一、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的終止: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它的意義在于它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即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履行送達程序必須嚴格遵守兩項原則:一是實際履行。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一環節絕不可忽略。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本著負責、誠信的原則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送達程序及方式足以讓一位有正常辨別力、判斷力的第三人認為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同時,鑒于送達屬于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及訴訟中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達程序的相關證據。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協商經濟補償協議,做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范,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范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并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后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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