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仍繼續工作,有補償嗎?
2017-08-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合同期滿了,用人單位未通知續簽合同,但是也沒有要求離職,仍繼續正常上下班,這種情況合法嗎?下面小編來為大家說一說。
若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而用人單位并未表示異議的,視為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又一次的勞動關系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到期自動續簽條款,這時用人單位會找你補簽合同,但是若一直沒有補簽,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約期間工資的兩倍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因單位原因依法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因單位原因違法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辭退勞動者,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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