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情形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是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無法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無法確定勞動期限的時間是多長,但雙方之前達到勞動合同解除的約定或者法定條件時,可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情形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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