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法辭退工傷員工需支付經濟補償
2011-02-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于2008年4月到蒼山縣某工廠工作,并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工作時右手食指被機器擠傷,同年11月被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10級傷殘。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該廠終止了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該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待遇的同時也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該廠同意支付一次性傷殘待遇,卻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王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據此,仲裁委依法做出裁決:該廠于7日內支付給王某2個月的工資4000元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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