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稅?
2011-03-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前解雇勞動者的,除了法定原因外,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保證暫時失業的勞動者生活來源的補償金是否應該繳稅,如果要的話應該交多少呢?
日前,通州區臺湖司法所來了一名年輕人,氣呼呼地聲稱要討一個說法。原來,他在臺湖鎮次渠地區的一個企業做工,因企業經營原因,他被裁員。企業承諾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享受經濟補償金,據他自己估算,月工資5000元,工齡4年多,應該拿到2萬多元的經濟補償金。但當他到財務領取補償金時,卻被告知只能領到11000元。
與財務人員理論,財務人員稱公司替他交了個人所得稅,只有這些錢。他向財務人員索要完稅證明,財務人員說還沒去交稅。他感覺公司有意扣他的補償金,所以到司法所詢問,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的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司法所工作人員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數額等于月工資乘以工作年限。依其所述,他應得的補償金是2萬元。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他應得到的補償金為2萬元,沒有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所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的做法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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