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深圳某電視公司于2004年8月5日聘請了員工徐某,擔任配送中心采購部采購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從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是2700元,實際月工資為稅前3500元。2006年2月24日,徐某沒有按照采購部的管理規定,直接安排星海店店長去供應商凱圖公司拿貨。2006年4月10日,委托人以徐某事先無采購審批單,又未征得領到同意,事后也未做入庫、出庫處理為由將徐某辭退,并于2006年4月11日與徐某辦理完交接手續。委托人并未支付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徐某于2006年4月19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對裁決結果不服,于2006年9月11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發展:律師找出勝訴關鍵 深圳某電視公司委托我代理這個案子,經過初步了解案情,我認為:深圳某電視公司依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這一條來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有一定風險,因為徐某事實上并未給公司造成大量的實際損失。但是,徐某作為采購人員,其職位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不用規章制度來嚴加約束,很容易造成進一步的惡果。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也明確寫明了幾種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但均與徐某的情形不一致。在本案中,如果委托人的規章制度足夠細致且合理,解雇徐某是合理合法的。 結果:徐某的訴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法院認為,徐某作為一名采購人員,在明知貨物需進行審批的情況下未履行審批程序擅自直接進行采購,違反了深圳某電視公司的有關規定,雖然沒有造成物質上的實質損失,但也給該公司造成了一定影響,故以此為由辭退徐某并無不妥,徐某要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的訴求,缺少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楊律師提點】 1.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讓員工充分了解員工手冊的內容,并用簽字等形式將學習過程加以固定,特別是獎懲制度上,要明確而細致,不能含糊其辭,這樣,對于一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來說,解除其勞動合同也不需要太大代價;2. 員工手冊應民主制定,最好經員工大會討論通過,確保其有效性。 此外,如果該類爭議已經發生,要注意以下問題:1. 證據對于單位來說很重要,因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往往落在用人單位方,如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的不利法律后果;2. 案件操作中會出現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建議咨詢律師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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