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又簽勞動合同補償金訴求被駁回
2011-10-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64歲的老黃離開單位時將老東家告上法院,索賠萬元經濟補償金,原因是離職前好幾個月老東家都沒有為他繳納社保。日前,廈門市中級法院支持一審集美法院的判決,認為老黃過了退休年齡就不屬于勞動法保護對象,不存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因此駁回老黃的訴求
老黃生于1944年,1996年4月開始到集美某中專學校從事木工工作。2000年1月份之前,老黃與學校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學校也沒有給老黃繳納社會保險。從2000年1月開始,雙方6次簽訂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6年2月1日,為期10個月。 學校從2001年9月起為老黃繳納社會保險,一直繳納到2007年9月份。2008年4月,老黃提出辭職。過了3個月,老黃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學校支付經濟賠償金和違約金,因為單位從2007年9月份以后沒有為他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裁定駁回老黃的所有訴訟請求,老黃不服裁決,于是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規定,男職工年滿60周歲應當辦理退休手續,而職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使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也應終止勞動關系,不發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老黃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直到2008年7月18日才申請勞動仲裁,早已超過勞動仲裁申訴時效。此外,雙方勞動關系因老黃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關系終止之后,不存在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因此,法院駁回老黃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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