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而被辭退 單位應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案例]
深圳B公司成立已近15年,一直未與員工簽過勞動合同。2005年8月初,B公司向全體員工發出通知,要求全體員工2005年8月底前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予以辭退處理(無經濟補償金)。
B公司某部門有30多名員工,工作年限都較長,最長的已十年以上,最短的也已5年多。該30多名員工因擔心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而沒有經濟補償,故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拒絕簽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由于B公司與該部分員工無法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結果員工拒絕簽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被公司辭退,并且沒有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服公司的辭退且沒經濟補償金的決定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對B公司辭退拒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在勞動仲裁部門有兩種意見。
意見一: B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理由是B公司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法值得表彰,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無理;依據是2002 年10 月16 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廳函([ 2002] 561 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因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不愿意訂立勞動合同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意見二: B公司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理由是一直沒簽勞動合同是B公司的過錯,在目前終止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 B公司與員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行為對員工的權益保障明顯不合理、不公平。依據是《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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