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否
案例:
深圳某公司員工李某與公同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需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李某年工資收入的違約金,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李某是單位工程師,年工資收入有六萬多元,其僅工作了一年半,他想提前辭職,但有可能要支付單位近十萬元的違約金。
我問李某,公司對他本人是否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四)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李某說公司對其只存在上述第三、四種情形:無故拖欠工資(每月20號之后才支付上一個月工資)和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星期六加班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資)。
我建議李某先書面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則向單位遞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和拒絕支付加班工資。后李某按我建議操作,此案經過仲裁和訴訟,結果李某不但不需賠償公司任何費用,相反公司還賠償了李某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一萬多元。
在此,本人就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和技巧,提個建議供參考。
一、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如果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但行使此項權利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 通知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書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保留交接清單。
4、這種權利如果行使得當,不但不需要支付單位違約金,反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如下幾點:
1、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單位可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數額限制;是否合理即是否過份偏高。不合法和過份偏高的違約金 ,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 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交接清單。交接清單要一式兩份,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3、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 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權需要注意:
1、 通知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保留交接清單。
4、這種方式離職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最終仍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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