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已補簽還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2016-04-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岳先生在一家服飾公司做設計工作,入職后公司方面一直沒有與岳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上周,公司的人事部門找到岳先生,當天就與岳先生簽訂了合同。岳先生提出公司應該支付未簽合同期的雙倍工資,公司方面表示現在已經與岳先生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且此前已按月足額向岳先生支付了工資,所以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就此,岳先生咨詢律師公司的說法合理嗎?他如果要維權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支付雙倍工資,岳先生所在用人單位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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