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且惡意欠薪 用工單位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在勞動關系中,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一些單位并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有較為嚴格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遵守相關規(guī)定,將會付出較大代價。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在超過一個月用工時,應當積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作為勞動者,在受到侵害時,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來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4年7月20日,許昌市民王某到許昌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雖然參加工作后王某按時考勤,遵守工作紀律,但從2014年12月起,公司便一直拖欠他的工資。王某多次催要,公司負責人都會說再等等就發(fā)放。
就這樣,王某在繼續(xù)工作將近半年后,實在忍無可忍,便提出離職,并將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支付拖欠自己5個月的工資共計1.5萬元。
由于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王某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公司除應支付其每月的雙倍工資外,還應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工作期間,公司未為其交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及失業(yè)保險金,王某一并訴求公司補交。
庭審中,該公司辯稱王某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雙倍工資。并稱公司未為王某交納社會保險,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
結果
近日,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被告許昌某公司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資,還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王某10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自2014年7月起在該公司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15年6月,王某因公司拖欠工資離職,雙方符合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法院對王某要求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請求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為王某提供勞動后仍拖欠5個月工資,故王某要求支付相應工資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應支付王某的雙倍工資為:10個月工資每月為3000元,共計30000元。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此,公司應支付王某的經濟補償金為3000元。此外,公司應為王某補交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及失業(y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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