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
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裁員也是不得已為之。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那么,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哪些員工呢?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于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的參考。
一、關于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于被裁減人員來說,在用人單位裁員后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用人單位裁員時,以下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當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并非盡善盡美。比如,在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其中有“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多長時間可以算做“較長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許在此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二、經濟性裁員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
為了防止任意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2、3款規定,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1款規定裁減人員的,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通知》第19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7條的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從被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6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
綜上所述,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應該優先留用,還有家里沒有其他人在工作,只有本單位員工一個人撐起一個家要撫養老人或者小孩的,應當優先留用。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歡迎到勞動法律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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