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股東后能單方面辭退職工嗎
2016-03-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公司變更股東后能單方面辭退職工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
該條款隱含兩層意思:
一是必須存在“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該客觀情況通常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條件變化、企業遷移、被兼并等情形導致原勞動合同履行條件不再存在。
二是用人單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權前應先本著使勞動合同得以繼續履行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在協商變更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權。
而用人單位依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根據法律規定,投資方的變化只是公司組織形式的變化,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公司股東的變化并不當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也并非公司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合法理由。
當然,我們不排除股東變動會給公司經營策略等方面帶來一定的影響,亦會帶來公司布局、結構調整、崗位要求變動等情形,但對此,勞動者一方并無責任,故公司首先應考慮的是如何使原勞動合同得以繼續履行。當勞動合同履行的條件確實發生重大變化時,亦應從合理、善意的角度出發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的變動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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