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辭退嗎
2016-03-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大環境下,優秀的職場人如何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呢,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呢,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辭退嗎?對于這些問題,小編為您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
辭退的焦點在于不服從工作安排應如何定性。這就要從規章制度說起。
規章制度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聯系主要來源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該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其員工守則中會有類似“以下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并以此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認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 首先,從程序上說,規章制度須經過民主和公示程序。其次,從內容上看應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也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標準亦應在客觀、公正的框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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