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員工被解聘怎么辦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6年,二次合同期滿后,公司卻決定解除合同,該員工應該怎么辦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結合案例進行詳細介紹。
【工作16年遭解聘】
6月5日,據麥積區的張先生講,他今年56歲,在麥積區一家公司從事庫房保管工作已16年時間。當初他入職時,公司與他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直到現在,與公司共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于今年5月31日到期。因他年齡已大,身體也不好,經常請病假,所以這次公司無論如何也不愿意再與他續訂勞動合同了。于是該公司于今年5月31日正式書面通知他,合同到期后,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張先生則認為,自己已在該單位工作了16年時間,馬上快退休了,現在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他無法接受。
6月6日,就此事,記者與張先生一同來到麥積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張先生提交了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請求勞動部門出面,撤銷公司對他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
【勞動部門】公司做法違法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和員工都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特殊情況國家法律又有特殊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勞動合同法》第45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以上是《勞動合同法》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將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做出的特殊保護。
本案中,由于張先生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時間已超過15年以上,而他又已年滿56歲,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所以對于張先生的這種情形,即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也無權終止與他的勞動關系。
【處理結果】公司撤銷決定
6月7日,在麥積區勞動仲裁委的庭外調解下,公司與張先生最終達成庭外和解,公司撤消了對張先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張先生撤訴后,將回單位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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