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員規定程序有哪些?
近年來,一業繁榮,萬業凋敝,除了房地產一路高歌猛進,即將邁入珠穆朗瑪峰的世界之巔,其余盡是一片蕭瑟景象。無論是初創企業還是巨頭都無一幸免面臨著周期性的裁員需求,那么企業面臨裁員,企業裁員規定程序有哪些?下面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資料。
企業裁員規定程序有哪些?
勞動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明確了企業裁員應按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并實施該方案。該規定明確了企業裁員必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意見,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并聽取意見,確保了裁員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法》規定,企業單方面解決勞動合同,應當在作出決定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因此,用人單位如果是以企業文件形式作出決定且決定并未送達勞動者本人,則應視為未通知,企業無權提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可以讓下崗職工提前了解其面臨的處境,并有一定的心理準備,保證其有一定的時間余地重新尋找工作。
另外,《勞動法》第2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也規定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同時下崗;在不同企業的,如果一方已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安排其下崗,要盡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勞動模范、烈軍屬、殘疾人下崗。這些規定,使一些特殊勞動者在特殊時期內得到了一定的照顧。根據勞動部關于不得強迫職工入股的通知,企業職工可以不參與企業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崗,此規定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根據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對下崗職工經濟補償的具體措施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改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該規定對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起著重要作用。關于再就業的規定。
依《通知》規定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這為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勞動法》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改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在6個月又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按此規定,下崗職工在6個月內有優先錄用權。
綜上所述,企業裁員因遵循法律的規定程序執行,確保裁員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且應按法律規定對裁員員工進行經濟補償,以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如面臨裁員也可根據法律規定的企業裁員規定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還需了解,請關注勞動法律網。
上一篇:合同到期辭退有補償
下一篇:企業裁員流程是怎樣的?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