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員工可以登報通知嗎?
2011-03-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蒼山劉某在公司放假停產期間,舉家到外地做生意,期間變換了家庭住址和聯系電話。后來單位恢復生產后,由于沒有辦法聯系到他,就在報紙上刊登了新聞,限定報告期限。劉某因未能在限定期限內報告而被公司解聘。事后,劉某認為公司的作為不合理而提起了訴訟。
劉某于1999年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因公司停產放假。2010年6月,公司生產恢復正常,公司通知他回來上班,但是他的電話打不通,住址更遷,無法與他取得聯系。該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在報上刊登了一則通告,限其在10日內回公司報到,逾期不歸將提前解除勞動合同。2010年12月,劉某才得知公司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
庭審中,劉某承認自己到南方做生意而舉家搬遷,變換了電話,但他是因為沒有看到通告才逾期不歸的。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部《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的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參照以上規定,仲裁委駁回了劉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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