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滿被炒,放火燒了老板的店
2011-03-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的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某市場的裝卸工張某就觸犯了這項法規(guī),據(jù)聞他是因不滿老板隨意開除了自己,便防火燒毀了老板的店鋪。
張某是某市場的一名裝卸工,2010年11月的一個晚上,張某喝酒后與同事一起去給糧油店裝貨。店主劉某因張某干活不利索,便對張某又打又罵,第二天張某就被老板開除了。張某心里很不痛快,就想報復(fù)劉某。
11月23日晚上,張某買了50元的柴油和30多元的汽油,然后把兩種油裝在一個鐵桶里來到了劉某的糧油店。張某把油桶蓋打開后放倒在地上,油就順著門縫流進了店里。等到桶里沒什么油了,張某就用自帶的打火機點燃了汽油。劉某在二樓聽到一樓大門外有聲響,就推開窗戶往下看,發(fā)現(xiàn)一樓起火,趕緊報了警,張某被警方抓獲。昌平檢察院以放火罪將張某提起公訴,張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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