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休產假時,不可以撤下崗位
2011-03-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岳某本是制藥廠的女工,2009年誕下一名嬰兒,她根據廠里的規定,在家里休息了四個月。誰知等她身體恢復后想再回廠里上班時卻發現自己的崗位被別人頂替了。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不得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職工工作。工廠的做法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
案例:某制藥廠女職工岳某于2005年參加工作,并與該廠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2009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廠里規定休產假4個月。當她上班時,發現原來的崗位已經被別人頂替,部門領導又不予安排其他工作。岳某認為,按照規定單位現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終止勞動合同。她多次找有關領導要求上班,但廠里一直沒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無奈來到花鄉司法所求助。
花鄉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解答到: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不得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職工工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該廠雖然沒有解除與岳某的勞動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職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質和解除勞動合同是一致的。因此,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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