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是避免糾紛的重要手段
2011-05-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費洪2006年起在北京某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兩年來一直未簽勞動合同。后來在費洪的一再堅持下,公司終于在2008年與之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社會保險自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繳納。一天,公司總經理安排費洪去打掃休息室。由于是中午用餐時間,而且工作又不屬于自己電工的職責,費洪提出先吃午飯,下午有空再去打掃。總經理當即火冒三丈,責罵費洪不干活光吃飯并命令其馬上滾蛋,還禁止他在食堂用餐。費洪也很氣憤,賭氣不去吃飯也不去打掃休息室,一個人回到宿舍睡大覺。
當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費洪出具《處罰告知單》,內容為:費洪因未服從公司領導安排,雙方發生爭執,經公司研究決定,從即日起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其本人給予人民幣600元的處罰。費洪接到通知書后,覺得這是一個圈套,公司故意制造事端,挑自己的錯誤,然后以此為據解除勞動關系。
豐臺法律援助中心對其進行了援助,律師認為:
1、費洪提供的自2006年起的繳稅憑證可以證明雙方自2006年起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公司主張費洪在職期間好幾次不能完成任務,但是未對此進行舉證,所以公司的處罰決定是違法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在此提醒大家,入職時一定要及時簽訂好勞動合同方可以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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