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停薪惹爭議解聘應審慎
案 情
2005年5月初,“80后”林潔(化名)與某時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林潔任該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出納,月工資2500元。合同履行中,林潔的實際工資為每月4000元。
2009年3月8日,時尚公司發布通告停止林潔的一切職務和職權。此后,林潔未去公司上班,公司亦未向其發放工資。
當月底,林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時尚公司給付欠繳的自2005年5月至2008年6月的綜合保險費,支付2009年1月至4月的工資1.6萬元及2008年銷售獎金1.5萬元。
仲裁委裁決,時尚公司支付林潔自2009年1月1日至3月8日的工資8909元及繳納2005年至2008年6月的綜合保險費。
不服裁決的時尚公司訴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林潔與時尚公司達成調解,由公司支付林潔自2009年1月1日至3月8日的工資8909元,并為林潔繳納2005年5月至2008年6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
盡管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但時尚公司并未履行約定的義務。
2010年3月3日,林潔再次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時尚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2萬元,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1日至3月8日的工資及25%的補償金。
仲裁委對林潔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僅確認由時尚公司支付林潔拖欠工資及25%的補償金萬余元。
2010年6月8日,不服裁決的林潔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稱時尚公司不僅拖欠其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資8909元,還于2009年3月8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自己停職停薪,而在上次訴訟中,公司曾表示視該停職停薪行為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請求法院判令時尚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3.2萬元、拖欠工資800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2227.25元。另外,林潔要求確認與時尚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09年3月8日解除。
時尚公司辯稱,未與林潔解除勞動關系,對林潔停職停薪的處理決定,屬公司管理行為。另外,公司與林潔有尚未結清的業務款,且林潔曾擅自經營模特經紀公司,違反公司規定,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駁回林潔的訴請。
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林潔與時尚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09年3月8日解除,時尚公司向林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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