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了錄用通知書又反悔怎么辦
2014-01-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發了錄用通知書,勞動者去報到上班時又反悔了,用人單位要賠錢給勞動者嗎?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為您結合咨詢問題進行講解,僅供參考。
【咨詢問題】
我原來在某大型國有企業工作,去年年底,經一家外企面試后,我收到了錄用通知書,通知書寫明了我的職位、試用期工資標準、轉正工資標準、其他福利待遇、上班報到時間及其他注意事項。于是,我將錄用通知書的回執寄回,并向原單位遞交離職申請。但我拿著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按照通知的時間前去這家外企報到時,卻被告知不再被錄用。請問,我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這家外企賠償損失嗎?
【律師解答】
很多企業經過對應聘者筆試、面試考核決定錄用時,會向應聘者發放錄用通知書(offerletter)。由于錄用通知書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提及,很多人以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實際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雙方訂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業制作的錄用通知書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而“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產生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應聘者收到錄用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前去報到,就可以認定其同意了要約內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業以應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崗位不存在等理由單方撤銷錄用的,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向應聘者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根據你所述的問題,該外企的單方違約行為造成你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強行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你只能要求該外企賠償因你在原單位辭職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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