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事先通知工會解聘員工應賠償
2016-05-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
程某自2011年1月12日起一直在A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資3000元/月。2014年10月,A公司掌握了程某存在到外兼職駕駛員工作的事實,認為其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將其解聘且未通知已依法成立的公司工會。程某不服,隨后向內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共計4.5萬余元。經勞動人事仲裁委審理查明:A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遂裁決A公司向程某支付賠償金24000元。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的規定,在本案中,雖然程某存在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事實,但A公司單方解除程某勞動合同時并未事先通知工會,且申請仲裁前也未補正有關程序,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裁決支持了程某的主張賠償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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