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崗怎么處理
現在的員工有時候也是脾氣大,經常會存在一些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員工每個月領取工資就應該按時上班,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而這一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可能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那這樣的情況公司應該怎么處理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員工擅自離崗怎么處理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事件經過】
某用人單位咨詢,某店鋪3名營業員,7月10日竟無一人上班,經鄰鋪員工報告營運部查實,應當小王到崗上班,迅速聯系小王一直未果,領導不得不臨時調其他員工頂班,之后一直無法聯系到小王,7月15日營運部提報小王擅自離崗暫扣工資,等待其到店鋪交接工作。7月16日小王攜家屬到公司大吵大鬧,質問為什么不發工資。由于店鋪銷售人員隨意性很強,很多員工沒有任何征兆突然消失,往往讓公司措手不及,所以公司一直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從擅自離崗之日起工資全部扣除,很多員工私自離職后也就不再要工資。困惑點:對擅自離崗職工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解讀】
第一,如此著名企業集團咋會用“不成文”規定約束職工?營業店鋪是企業的延伸,對外代表本企業形象,營業人員突然脫崗致使店鋪關門閉戶,這是個很嚴重的違紀行為。要預防和解決這樣的嚴重違紀問題,也只能把它關進制度的籠子。企業的管理必須依靠嚴格的規章制度,不能容忍那些“不成文”的規定成行,更不能把需要廣大職工遵守的規矩暗藏在保險柜里。沒有依法公式或者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對職工沒有法律約束力。出現本案職工這樣的“大吵大鬧”,筆者認為責任并不在職工,主要在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科學不規范,沒有向職工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擅離職守超過3天應當迅疾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本案的小王從7月10日至15日擅自離崗,曠工已經達到6天,拒不與公司聯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和勤勉義務,依據勞動紀律或者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立即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沒有必要發函催促小王來上班,如果因此給單位造成損失,還應當要求小王賠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應當在7月14日送達小王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并留存已經送達的證據,而不應當如此草率地暗地里扣發工資了事。這些措施應當進入企業規章制度,并公示執行。小王攜帶家屬來到公司大吵大鬧,造成極其惡略的影響,如果是我們管理人員有章不依,有令不行,玩忽職守,不予作為,就應當嚴肅管理人員的紀律,依據單位規制制度追究其失職責任,不如此處罰就無法錘煉出過硬的企業管理精英隊伍,就無法最大化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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