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精神病員工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某企業咨詢:員工精神有問題,辭退需賠付經濟賠償金嗎?公司一員工身體狀況良好,近期,老婆與其離婚,被從家里趕了出來(此男系外地人,老婆為本地人)可能因為這件事情受到了刺激,近期經常在宿舍大吵大鬧,還自己打110,在車間干活也有異常,經檢查患有精神病。現在車間主任怕其在車間上班期間出事,打算把其辭退掉,請問這種情況需要賠償嗎?是按照一年一月這樣嗎?
解答:
關于患有精神病職工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要具體分析而定。實際上此問題分成兩部分。1、患有精神病員工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2、如果解除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員工的具體情況而定。
1、對于尚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
如果該員工是仍處于試用期的新員工,只要貴公司在招聘時有說明要求員工“身體健康”等,該員工患精神病,不符合貴司的錄用條件,貴司可依《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只要按照退工流程辦理退工即可。
2、對于已過試用期尚在合同期內的員工
如果該員工是正式員工,他在合同履行期內患精神病,與一般患非職業病一樣,依法享有病休待遇,貴司需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長短一般依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3—24個月不等,具體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滿后,貴司可依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問題的復函》、《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復函》及《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有關規定,根據該員工的治療情況處理:
1)精神病員工在醫療期內已經治愈或病情很輕并得到穩定控制,經鑒定具有勞動能力的,貴司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直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2)精神病員工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貴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貴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并依《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
3)精神病員工經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當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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