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雇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2016-09-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不管是單位辭退員工,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請求,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期限要求,用于工作期間內容的交接與安排。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想要在試用期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需要提前多久呢?小編為你詳細講解。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
1、《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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