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辭而別怎么解雇?
當勞動者不辭而別又聯系不上時,單位能夠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此解雇嗎?解雇這樣的員工又應該按照怎樣的法律呢?本文通過案例為你介紹。
案件回顧:
某單位員工李某某從2014年9月開始稱其有病不到單位上班,單位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系。單位的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單位員工有事請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門主管同意,未辦理請假手續缺勤者,將一律按曠工處理。員工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5日的,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于是該單位就將李某某按自動離職處理,單位內部貼出通告,“李某某因自動離職,從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屬于我司員工”。但今年2月后,李某某又想回到單位上班。
問:李某某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律師解答:李某某和該單位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
勞動關系的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勞動者沒有明確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也沒有做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勞動關系并不當然終止。按前述單位的做法,李某某自動離職后,單位一紙通知了之。由于單位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且也沒有依法送達勞動者,導致雙方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雙方長期處于不提供勞動不發放報酬卻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應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李某某不辭而別的行為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李某某,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當李某某要求回單位上班,單位拒絕的,單位卻很有可能面對敗訴的風險。
因此,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由于員工沒有辦理請假或辭職的合法手續,公司完全可以作曠工處理,曠工天數達到可以解除的嚴重程度時,可按嚴重違紀作出解除決定,并將解除通知送達員工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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