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 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問:我所在的公司年前給我們下發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稱“經營嚴重困難”,并找員工談話,答應按照每個人的不 同情況,給予經濟補償。補償金額在 5000元以下的,公司一次給清;超出5000元補償金的,公司先給付5000元,然后和員工簽個協議,半年后一次性付清。因為懷疑公司的誠意,我們大家 不想簽這個協議,想讓公司盡快解決經濟補償問題,我們該怎么做?
還有,我們的合同還有兩年才到期,這段時間我們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有一個工長工作10年了,去年他的合同已經到期,新的合同還沒有簽,他該怎么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解答:公司的行為屬于經濟性裁員,但是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實質性和程序性的規定,實質 性的條件就包括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程序性條件必須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 明情況并聽取意見,裁減方案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公司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采取經濟性裁員的。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 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 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指的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月的平均工資,所以公司的經濟補償需 要跟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資相對應,如果公司在裁員和經濟補償問題上有違法情形,可以拒絕在解除合同上簽字或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并要求其加 付50%-100%的賠償金。
律師說:如果上述經濟裁員和經濟補償合法,對于后兩年的合同就不生效了,自裁員后員工與單位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了,那么這段時間是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對于一個工長工作13年之后又在單位繼續工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工作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經濟裁員時,單位應當優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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