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性裁員,員工能獲哪些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那么,經濟性裁員如何補償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解除或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省(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功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三: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合同后雙方都要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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