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區(qū)別
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區(qū)別是什么?簡單來說,開除指中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國家機關等對于本單位犯錯誤職工或工作人員所給予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采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措施。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那么,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哪些相同點與不同點呢?
網友提問:
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么相同點?有什么不同點?
律師解答:
一、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么相同點
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之間的聯(lián)系就在于它們都是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的行政懲戒方式。
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么不同點
三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是: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于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于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guī)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被判刑并入監(jiān)服刑的;②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④嚴重犯有《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于犯有《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且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序既夠不上開除、也夠不上除名。
3.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實施程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規(guī)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后,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除名,法規(guī)沒有實施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許多企業(yè)是參照辭退違紀職工的程序,在征求工會意見后,由廠長(經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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