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在我國有自主辭職和自動離職兩種說法,自主辭職就是自己向公司辭職,是說明了的;自動離職就是指無故曠工,然后滿了一定的時間以后就算是自動離職了。下面,我們來看看事業單位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一、事業單位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
勞動法沒有規定曠工多久算離職,一般來說,曠工累計十五天者,單位有權依據相關規定解聘。
新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
曠工三天以內者扣發其一個月工資和季度獎金;曠工累計五天者扣發其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基本稱職。曠工累計十天以上者,扣發其半年月工資和全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不稱職。
二、自動離職相關依據: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
(4)《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3號)。
三、手續辦理:
離職周期
員工離職必須有一個離職周期,離職周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層(一般員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周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的離職周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的離職周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級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周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離職管理交接
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文件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盡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信息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于離職糾紛中。
離職手續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信息,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后,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離職交接內容
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文件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信息、產品配方、技術測試信息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
客戶資料交接——包括客戶的企業名稱、聯系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生的業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
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注意,只有在所有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后,方結算領取薪資。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無故曠工15天算自動離職,自動離職以后要去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結算自己贏得的薪資。但是曠工是不好的行為哦,如果不做了可以自主提出辭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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