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期間工資不得扣發
1998年4月,孫某因其探親假期間,被某建筑公司扣發工資,并沒有報銷探親的往返路費,而申訴到當地勞動仲裁委,要求單位補發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并報銷探親路費。
經查,1995年,孫某大學畢業后分配至上海某建筑公司任技術員,1997年春節,某建筑公司為振興企業生產經營,成立了科技攻關小組,孫某也是科技小組成員之一。由于科技攻關未獲成功,廠方未給他探親假。1998年春節前,攻關小組攻關成功,孫某向公司提出回云南探望父母,公司只批準其20天的假期。孫某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廠方請求補休上一年20天的探親假。前后只用45天,路途時間4天。某建筑公司對批準孫某探親的20天假按事假扣發了當月工資,另25天作為超假按高于工資2倍的標準扣發了工資,同時不報銷其往返路費。
仲裁庭認為,國務院于1981年3月發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息待遇;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息待遇。”探親假的具體規定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睂O某分配至某建筑公司后,1997年就應享有探親假20天,因工作原因未假,可以放在1998年補休或合并使用。兩年給假一次的按上述規定應為45天。孫某實際休假41天,加上4天路途時間合計為45天,并沒有超過法定假期。《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據此,某建筑公司扣發孫某休假期間工資,不予報銷路費的做法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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