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禁止從事第二職業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1998年5月,吳某患接觸性皮炎,休息治療。醫療期間,單位發現他在從事第二職業,通知上班未果。于是,10月15日,單位以曠工為由,將吳某除名。對此,吳某不服,遂起訴至當地勞動仲裁委。經查,今年5月23日,鄭州某機械廠職工吳某到某職業病醫院診斷,結果為“患接觸性皮炎,需休息治療半年觀察”。廠方同意其休息。3個月后,吳某到弟弟開辦的一家公司做推銷,被廠方發現后,遂停止了吳某的病假工資,并通知他回廠上班,吳某以患病為由拒絕上班。廠方遂派人將吳某送到某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均正常”。于是,廠方書面通知吳某回廠上班,吳某仍不服從。廠方按規定程序,以吳某連續曠工超過15天為由,將其除名。
勞動部等五部發勞險字〔1992〕14號文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藥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約職工的規定處理。”吳某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廠方批準后休假,本是他的權利,但他利用休假從事有收入的活動,形成新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自然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廠方合理合法安排他工作時,他卻無理拒絕,造成曠工事實,廠方對其除名當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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