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與假期待遇
(一)關于職工的探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4、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崗位(工種)有哪些?
答: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人工鍛打、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等對女性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體力勞動的作業或工種。
(三)女職工產假如何規定?
答: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上述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四)哺乳女職工哺乳時間及有關待遇有何規定?
答: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
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嬰兒滿周歲后,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哺乳女職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點,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減輕工作。
(五)女職工哺乳假有何規定?
答: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六個月,獨生子女保健費照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三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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