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鐵路工程學校各類假期待遇暫行規定
成都鐵路工程學校
各類假期待遇暫行規定
第一章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含探親假、婚假),原則上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連同有關證明材料,按審批權限審批,批準后生效,并將批準后的請假手續交黨政辦公室(人事)備存。凡不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離職守的,均按曠工處理。
第二條 各類假別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執行。
第三條 工作人員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并辦理續假手續。凡假期已滿未經續假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 工作人員請假或續假期滿上班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假手續。
第二章 各類假
第五條 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按實際工作日計發,即教師按實際完成的教分計發;其他員工,按請假天數×(崗位工資+薪級工資)÷21天扣發。
第六條 工作人員病假在2~6個月的,薪級工資和部分津補貼照發。從第三個月起,崗位工資按工作年限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90%計發;滿10年的,按100%計發)。績效工資停發。
第七條 工作人員病假連續6個月以上的或一個自然年內病假累計6個月以上的,薪級工資和部分津補貼照發。崗位工資按工作年限計發(不滿10年的,按70%計發;滿10年的,按80%計發)。績效工資停發。對計發的病假工資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標準時,按成都市最低生活費計發病假待遇。
第八條 對已連續休病假1月以上,或因患某些特殊疾病休假后要求恢復上班的,須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復查并取得證明,經學校批準,方可恢復上班。
第九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醫療期的,須做病情鑒定,然后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工作人員采用弄虛作假手段獲取病假或者休病假期間在校外工作的,整個病假期記為曠工,并追回整個病假期間已發的病假工資。
第十一條 符合規定的婚假(一般不超過7天,喪假(一般不超過5天)。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補貼照發。
第十二條 符合規定的產假
(一)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津補貼照發。
(二)績效工資按系數0.75計發。
第十三條 其他事假,一般不超過5天。
其工資待遇,按實際工作日計發,即教師按實際完成的教分計發;其他員工,按請假天數×(崗位工資+薪級工資)÷21天扣發。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探親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五條 探親往返路費,按國家有關探親假報銷規定執行。其中已婚職工探父母的路費報銷,以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報銷。
第三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參照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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