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帶薪年假必須連續工作滿年限
一個在超市工作了差不多七年的老員工,要求享受帶薪休年假的要求竟被法院駁回。這是怎么回事呢?
田某于2001年10月到該超市工作,2007年5月15日辭職,2009年1月21日重新入職,并簽訂了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該超市員工手冊規定: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的員工,從第二年起,享受帶薪年休假7天,以后連續工齡每增加2年,年休假增加1天;年休假最多不超過15天。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工部門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2009年11月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2009年11月,田某向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認為自己在該超市工作累計已超過7年,要求該超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委裁決后,田某不服,訴至濟南市市中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田某于2001年10月到該超市工作,2007年5月15日辭職,2009年1月21日重新入職。從2009年1月21日田某重新入職之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田某在該超市工作的時間不足1年,不管是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還是按照該超市員工手冊的規定,2009年田某均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故田某要求該超市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相應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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