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休假享有合理工資
2010-12-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系昌樂縣某有限公司職工,在按規定履行了公司的請假手續后,便在家休病假,病假休完后又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拒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王某訴至昌樂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
仲裁委認為,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期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經仲裁委調解,某有限公司支付了王某病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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