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加班,企業掙錢員工舒服
在春節期間,確實有一些單位因為這樣和那樣的原因需要安排加班,短的一天幾小時,長的連續數天,甚至取消雙休。雖然企業是給加班費的,但頻繁地加班,職工不免產生疲勞和倦怠感,工作積極性也大折扣,甚至對工作感到恐懼。有的企業不注意做職工的思想工作,而總喜歡以行政命令來下達加班通知,這樣“自愿加班”變成了“被迫加班”。其實加班本身并沒有錯,包括提倡員工發揮主觀能動性,給企業增加產值,提高效益原本都無可厚非,但企業必須清楚,安排加班有三點不能違反:一是不得強制加班;二是要有度;三是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比如劉小姐反映,她是一家食品公司駐超市的促銷員,平時公司規定,她每周可以休息兩天,可從今年年初起,公司通知她,取消每周的雙休。而且按照公司的慣例,每到節假日公司都會大搞促銷活動,加班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長時間的超時工作,劉小姐感到十分疲憊,連呼吃不消。其間她也曾向區域經理提出,能否增派人手?但被經理一口回絕。還有陳先生,他是一家工廠的一線工人,今年年初,廠里貼出通知,稱由于春節期間好多人員回鄉,為了保證春節期間的產品供應,所以職工都必須加班加點,即取消所有的休息。廠里原本工作任務就很緊,加班已是常事,現在還要再加任務,這讓陳先生和同事們叫苦不迭。但是為了保住飯碗,陳先生和同事們都只得服從廠里的安排。他說他已連續工作了好幾個星期都沒有休息,超負荷的勞動,讓身體強壯的他都感到吃不消。
根據規定,除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等情況以外,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無序無計劃、超強度的加班都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如果一個企業的職工經常被要求加班或超時工作,勢必造成職工產生職業倦怠,既給職工身體造成危害,也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如果企業能做到科學的定員定編,使每位職工職責分明并考核到位,那加班應該只是偶發事件。所以這里提醒用人單位,盲目給職工增加工作量是不可取的,企業只有根據職工的崗位職責、科學合理的確定工作量,才能產出效益,才能得到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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